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咸宁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更新调整。
一、信息种类
市档案局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档案局领导成员及分工、市档案局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以市档案局名义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三)咸宁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及配套的专项规划、全市档案工作会议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或重点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等;
(四)市档案局行政权力清单;
(五)市档案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
(六)行政许可、备案事项;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形式
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咸宁档案”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xnda.org)网上公开形式。
市档案局还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辅助方式向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市档案馆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各市直单位已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
2、公开时限
市档案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市档案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市档案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受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市档案局办公室。地址:温泉路71号)。联系电话:8891601。邮箱:[email protected]。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市档案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咸宁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档案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申请处理
市档案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市档案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市档案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表格下载:咸宁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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